更新时间:2015.10.30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促进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被扩大、保护期限也越来越长,带来知识产权的私产化现象泛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不断被挤压。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律(广义)保护或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延伸效力所不及的智慧成果,即知识产权专有领域之外的范畴,其在归属上具有有主性,在使用上具有无偿性。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利益权衡机制是保护公有领域的关键。保护公有领域需要对专有领域进行逐步的完善和合理的限制。立法上首先要更新立法理念,打破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不受保护的观念,整合知识产权立法,促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其次逐步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合理限制专有领域。司法上,严格遵循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即知识产权的类别、内容、获得条件和保护期限都应由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司法中严格遵循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这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操作才能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标准。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内涵界定
一、历史发展的角度
二、洛克理论到戈登理论
三、学界对公有领域的观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产权归属
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利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范畴
一、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范畴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范畴的表现
第二章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公有领域的困境
第二节 侵占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表现
一、权利人通过延长保护期侵占公有领域
二、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准入机制
三、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阻却他人对公有资源的利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指导思想上的原因
第二节 立法上缺乏对公有领域有效的保障机制
第三节 司法上挤压公有空间
第四章 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建议
第一节 立法方面
一、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合理限制专有领域
第二节 司法方面
一、审判中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
二、权衡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时侧重公共利益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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