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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

更新时间:2015.10.30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赵书民
【出版时间】:2003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陈太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关键词】信息、信息化、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协调、利益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股强大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是信息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信息化的法律框架中,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而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文章从分析信息化、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入手,具体分析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矛盾冲突的根源及表现。指出利益是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焦点,二者冲突的根源就在于代表产权人利益的私权与代表使用者、消费者利益的公权在利益上的非均衡性。利益平衡是解决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根本出发点。文章接着分析了协调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意义及具体对策。笔者指出,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来临,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在这一背景下,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然的,也是时代的需要,因为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这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在保护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根本上就是要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上入手.最后文章分析了为协调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冲突要构建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即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平衡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并提出了具体的策略。这些策略,对协调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总之,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我们在确保信息创造者创造积极性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与应用,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两个相互对立的要求,构成一个方程式,人们在求这个方程式的答案时,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基本要求。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当前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三、本文研究的学术价值
四、本文研究的方法和结构
第一章 信息资源与信息共享
一、信息资源与信息共享的概念界定
(一) 信息与信息资源
(二) 信息资源的公共性
二、信息化与信息共享
(一) 信息化的形成
(二) 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及表现
(三) 信息共享
(四) 信息自由
第二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涵义及本质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哲学考察
(一) 平衡精神: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动因
(二) 公平正义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价值
(三) 公益性:价值目标追求中的法律正义
(四) 合理性:制度创设活动中的法律正义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与方法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创造的有效激励
(二) 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抑制与约束
二、利益:冲突的焦点
(一) 价格与价值的背离
(二) 利益分配的失衡
(三) 国际信息利益差别问题
三、冲突的本质及表现:公权与私权的对立
(一) 知识产权是“公权”还是“私权”
1、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与社会性分析
2、知识产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
(二) 冲突的表现
1、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
2、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的矛盾
3、信息的快速传递、更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协调的重要性
(一)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
(二) 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协调的意义
二、利益均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冲突相协调的基本点
(一) 知识产权保护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利益均衡—公权与私权协调的基点
三、构建新的平衡—利益之争与制度安排
(一) 知识产权保护是信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
(二) 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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