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31
【摘要】 20世纪后半期随着传统医药在全世界的复兴,曾一度被认为是迷信或未开化残留物的传统医药突然成为世界各国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引起国际社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1998年起开始讨论相关问题,并于2000年设立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进行专门探讨。在国外,传统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并未得到太多专门的重视,在是否应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讨论中,传统医药的个性被埋没,对其具体保护方式的研究更是缺乏系统性分析。在国内,一方面对传统医药的研究起步较晚,通常都将其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而附带考查,单独研究传统医药的文献很少;另一方面,列传统医药的关注通常只狭义涉及到中药,而忽视了内容丰富、对生命健康起到同样保健作用的民族医药,二者都属于传统医药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入手,将传统医药的保护方式分为防御性保护和积极性保护并分别进行研究,力求通过各种保护方式的比较以及对立法模式转变的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文共四个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传统医药的概况,包括其定义、特征、范围、分类以及传统医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传统医药的保护方式作了简单概述。传统医药目前存在几种定义,但普遍使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在对“传统知识”、“土著知识”、“土著医药”以及“土著居民”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后,文章明确了传统医药与几者之间的关系,并为后文使用“传统部族”一词做出了合理解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其群体性、传统性和传承性的特征上,而传统医药的范围和分类则进一步划清了与现代医药的界限。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传统医药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贫穷和偏远地区的人们来说,传统医学方法往往是他们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但与此同时,对传统医药的盗用也日益猖獗,现存的西方知识产权体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盗用提供了支持和维护,因此对传统医药的保护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但是知识产权并非保护传统医药的唯一途径,本文仅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对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划分方法,通过对传统医药防御性保护和积极性保护的分别研究来探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完善。第二部分介绍了传统医药的防御性保护方式。传统医药的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他人不合理地获取知识产权,而非直接授予知识产权。它并没有对传统知识中所包含的知识财产设定一种积极的可主张的权利,而是以“防”为目的。防御性保护理论实际上是基于以下假设提出的:专利审查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传统知识都有所了解,对域外的传统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在实践中很难对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是否是基于传统知识发展而来的做出判断,因此一些传统知识被错误地授予了专利。如果能够建立有关传统知识的数据库,就会在专利审查员和传统知识间搭建一个桥梁;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公开其是否使用以及使用了哪些传统知识,或者要求专利申请人取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同意,那么专利审查部门就能够对申请的技术与传统知识间的关系做出正确判断。文章列举了数据库制度、知情同意机制以及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三种防御性保护方式,并分别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评析了传统医药的积极性保护方式。积极性保护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是以获得并主张对受保护主题的权利为目的。其表现为直接授予传统医药所有人以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积极行使其权利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文章认为在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积极性保护体现为对传统医药给予专利保护、商标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特殊专门立法来保护传统医药,如泰国的传统泰药智力法案和菲律宾的传统及替代医药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善的论述。通过对立法目的更新的分析,以及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文章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传统医药的保护应该在知识产权这个大框架之下,形成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特殊机制为辅,积极陛保护与防御性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传统医药的不同分类为标准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于符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传统医药保密信息和创新成果可以利用积极陛保护方式,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直接保护,当然也包括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进,即利用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等制度对部分传统医药进行保护。而对于传统社区的医药知识和国家的医药知识,由于具有一定范围的公开性,故需要构建特殊的知识产权机制,即开放性数据库和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来进行防御性保护。
【目录】
引言
一、传统医药的概况
(一)传统医药的定义
(二)传统医药的特征
(三)传统医药的范围和分类
(四)传统医药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五)传统医药保护方式概述
二、传统医药的防御性保护
(一)传统医药的数据库保护
(二)传统医药的知情同意机制保护
(三)传统医药的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保护
三、传统医药的积极性保护
(一)传统医药的专利法保护
(二)传统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
(三)传统医药的商标保护
(四)传统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
1.泰国传统泰药智力法案
2.菲律宾传统和替代医药法
四、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完善
(一)立法目的的更新
1.从“创新”到“保存”
2.从“保存”到“利用”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1.国际立法模式或国内立法模式
2.综合保护模式或专门保护模式
3.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模式或特殊知识产权制度模式.
(三)保护方式的完善
1.积极性保护—现有传统医药保护方式的改进.
2.防御性保护—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机制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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