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1
【摘要】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三个构成要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予以保护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这一开放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子权利,但它并非“另类”,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的观点有失偏颇。与知识产权传统的三大块即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的排他性、主体的复杂性与相容性、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权利维护的风险性等法律特征。为防止商业秘密权的不适当扩张,主要应从他人权利的行使及维护公共利益两方面对其予以严格地限制。商业秘密侵权通常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分为四种情形。我国立法上也应引入商业秘密即发侵权的概念。本文还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侵权认定、竟业禁止约定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影响、客户名单的侵权认定问题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了阐述。
【目录】
导语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地位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法律界定
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新颖性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分析
二、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及权利限制
(一)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相对的排他吐
2、主体的复杂性、相容性
3、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
权利维护的风险性
相对不受地域限制
(二)商业秘密权的权利限制
1、从他人权利的行使角度予以限制
2、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予以限制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初探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
1、美国法律的规定
2、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我国法律的规定
四、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认定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1、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确定
2、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3、商业秘密的质证方式
(二)第三人的侵权认定
(三)竞业禁止约定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影响
(四)客户名单的侵权认定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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