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1
【摘要】商业秘密在英文中有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Trade Secret、Know-How或者Business Secret。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三种翻译的理解一直众说纷纭,在使用上也各不相同。本论文采用Trade Secret这一通常表达方式,来表达“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以来,商业秘密这一术语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认可,并随着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地位的提高,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只是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刑法》及其他单行法规为辅助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比较晚,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难免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而且与之配套的法律也有许多不完善、不适应时代要求之处。尤其是由于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协议)已经对我国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更需要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加快步伐,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称谓不统一,概念比较混乱,而且不同的法律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进行调整,所以在商业秘密的范围上有很大的差异。多部法律调整一个对象,这在现实中造成了适用法律的混乱。这种过于分散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二、主体范围、构成要件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不相一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要求要严于TRIPS协议的要求;三、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规定比较简单,需要从违反竞业禁止的主体、从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方面进行完善;四、我国对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制度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具体适用时比较困难。但是我国立法是承认合理竞业禁止制度的存在和实施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目录】
第一章商业秘密的概述及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涵义、起源与发展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么商业秘密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第三节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二章商业秘密立法分析
第一节世界各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分析
第二节商业秘密的定义的分析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公约的规定
三·我国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的差距
第三节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分析
一、竞业禁止的起源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立法分析
一、我国关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现状分析
二·国外关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第五节商业秘密保护的临时措施分析
一、我国的规定
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第六节损害赔偿的立法分析
一、 我国的规定
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第七节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规定的分析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诉讼程序的规定
二、国外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八节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分析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现状
二、国外关于商业秘密侵害的刑法保护
第三章对于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对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建议
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三、完善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四、增设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
五、完善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六、完善损害赔偿的规定
七、完善商业秘密诉讼程序
八、完善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九、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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