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5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戴林莉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谢商华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关键词】基因工程技术、基因、转基因动植物、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正在展现出不可限量的前景,将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将在农业、医药、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广泛的应用。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蓬勃发展的基因工程技术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提出构建我国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与具体模式,为我国在未来生物技术世纪处于不败之地提供制度保障。 文章分为导论、主体和结语三大部分。导论主要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结语部分,总结了构建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方向、思路以及体系。 主体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共三章。第一章,从法哲学和效用分析两个角度入手,寻求给予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支持。对于法哲学基础,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以及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理论对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分析中,能推导出给予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对于效用,笔者认为,由于基因工程技术是一种信息,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给予其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能激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保护基因资源,增加知识存量,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另外,对于农业领域,这种激励机制能提高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减轻人口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的巨大压力,同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还能打击目前混乱的种子市场。因此,构建一个“以专利保护为主,其它形式为辅”的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未来的生物世纪而言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对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模式的探讨。由于专利保护强大的激励作用,以及历史原因,一直以来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为主,同时,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动植物发展迅速,对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在具体的保护模式中,主要介绍了专利权保护和品种权保护,对其它的保护形式略加介绍。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基因工程技术的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情况。我们知道,基因工程技术的专利保护包括方法专利、产品专利和基因本身的专利。由于国内外目前对基因工程技术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转基因动植物除外)一般来说都在专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相应的规定行使权利即可。但是由于基因工程技术的产品是有生命的,其他人并不一定需要使用发明人的方法,而只要得到该发明的生物产品,即能大量繁殖出具有同样特性的生物个体。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基因工程技术而言,方法专利对于基因发明的专利权人而言几乎是无效的,产品专利的保护性更强。接下来,笔者主要介绍了基因本身的专利保护问题。对于基因本身的专利,主要存在发明与发现之争。按照发明与发现的定义,通过基因重组获得的人造新基因属于发明,自然属于专利法调整的对象;而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基因,应该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现行的专利法都把它排除在外。但笔者进一步分析了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基因工程技术的技术特征之后发现,发现与发明的区别实质上已经包含在“三性”审查中,区别发明和发现对基因工程技术领域无实际意义,给予自然基因专利保护能极大地满足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能满足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保护产业界的利益),同时基因符合授予专利的“三性”特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从而得出基因的可专利性。所以笔者提出了应该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修正,具体可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完善专利法,制定除了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的思想,以及有违于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伦理道德的情况不授予专利权外的全面的专利保护;同时,在行政审查时,应该淡化所谓的发明同发现的区别,注重审查“三性”。 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本属于产品发明的范畴,但由于转基因动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把它排除在产品专利之外,但出现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目前国际上的做法不统一,有的给予专利保护,有的给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的甚至采用专门法加专利法的全方位的保护。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不具可专利性,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少量的植物新品种可以得到品种权保护,但是那些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既得不到专利保护,又得不到品种权保护,出现空档。对于转基因动物新品种,态度更谨慎,除了少数国家给予其专利保护以外,没有品种权保护。在我国,转基因动物新品种既得不到专利保护,又没有品种权保护。传统专利法把动植物品种排除在外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生物学的繁殖往往难以保持可重复性,难以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认定发明专利客体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也较为困难。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对于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得来的转基因动植物而言,不太合理。因为通过DNA重组技术,新的动植物品种能够重复实现,其技术内容也能充分公开,这是立法者当时未能预料的。

【目录】

导论
第一章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二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论
三卢梭和康德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
第二节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置的效用分析
一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设置的激励作用
二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设置的投资效应
三专利制度的充分公开增加了知识储备,鼓励技术的扩散
使社会经济低成本运行
四基因资源的保护
五减轻人口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的巨大压力以及打击目前
混乱的种子市场
第三节我国基因工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第二章基因工程技术的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
第一节基因工程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一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
二基因本身的专利
第二节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
一国外对转基因动植物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的情况分析
二我国对转基因动植物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的情况分析
第三节构建我国基因工程技术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基因工程技术专利权和品种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二加强我国基因工程技术专利和品种权保护行政管理的思考
第三章基因工程技术的技术秘密和著作权保护
第一节基因工程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
一基因工程技术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二我国基因工程技术技术秘密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我国基因工程技术技术秘密保护的思考
第二节基因工程技术的著作权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