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6
【摘要】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类新型客体,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使其在栽培学上与原品种发生形态、生理、细胞学或其他变异,并且这种变异具有一致性和稳定遗传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则是该新型客体权利化的产物。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权是两个关系密切却必须严格厘清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品种权客体,植物新品种权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门法选择;广义的植物新品种权则是这类保护性权利的总括。植物新品种是育种者经过智力劳动获得的成果,育种者“当然的”对其享有“自然”权利,法律对育种者此种自然权利进行保护是符合理性、符合公正要求的,但育种者的这种独占性权利需为社会公益做出牺牲,因此,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设定了合理使用等限制以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实现对植物新品种权全面保护的目的,应以权利界定为基础、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切入构建系统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一方面,比较研究国内外发达国家的典型立法模式,提出专利模式与专门法模式并存但客体存在特殊限制的立法模式创设植物新品种权;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中类型化侵权案件出发,对立法创设权利之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形式、责任阻却事由等司法保护具体规则及相关热点进行探究,构建“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必要条件,而将其仅限定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以损害赔偿为代表的多类型责任形式;辅之以责任阻却事由以达利益衡平目的”的司法保护模式。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三、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植物新品种权界定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权概念
一、植物新品种
二、植物新品种权
小结
第二节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
一、权利期限的双重限制性
二、权利载体的生命
第三节植物新品种权的性质
一、民事权利本质
二、私权属性
第四节植物新品种权的结构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模式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价值
一、自然权利的体现
二、公正价值的要求
三、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小结
第二节植物新品种权典型立法保护模式
一、美国式混合模式
二、日本式选择模式
三、UPOV公约与欧盟模式
四、我国现有立法模式
第三节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模式选择
一、可专利性问题
二、双重禁令问题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模式
第一节侵权行为司法判定模式
一、侵权法律关系司法判定
二、侵权行为构成司法判定
三、小结
第二节侵权责任司法认定模式
一、侵权责任形式司法适用
二、责任阻却事由司法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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