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6
【摘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存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在我国的存在以及发展有其正当理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特殊的国情特色,也符合国际上有关公约的要求,但在实践中,这种保护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例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问题以及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等。只有真正的建立有效、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才能使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最后真正的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断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是实现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在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调运作的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目录】
引言
一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用
(三) 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
(四)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国际公约
二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二)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范围
三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
(一)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立法实践
(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
(三) 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冲突
四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衔接
(一) 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整合双轨制资源
(二) 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三)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
五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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