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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6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姜青富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玉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行政保护、行政执法、行政指导、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人、侵权行为、行政信息、行政检查、司法解决、《专利法》

【摘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即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行政指导,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行政调解等。迈向知识经济时代之际,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采取系统和有效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制度的应有作用,以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沿革和实践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今后改革的方向及其指导思想,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否存在,剖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实质,并在分析这一制度的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为了论证以上观点,全文分三个部分论述: 一、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及其实践。在中国,知识产权从一种无权利的公共产品状态,逐渐成为法律保护的私人权利,这一过程经过了近百年的时间。从解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变迁,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乃至整个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在政府强主导和外国压力的合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同时,基于国情,有了自身在特定时期的特色。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分析,行政保护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为:在宏观领域加强行政保护,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定实施,提高行政指导和行政信息提供的质量,加大对危害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保障经济安全,同时明确,在处理民事纠纷领域,行政保护应当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并对行政保护的范围和程序应加以严格限制,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个领域的行政保护应不断弱化。 二、现阶段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行政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与问题,因此,引起对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争论。从理论角度分析,行政保护应当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并对其行为的范围和程序应加以严格限制,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比司法保护应当弱化。

【目录】

引言
一 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及其实践
(一)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含义及缘起
1 政府主导建立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缘于司法保护的薄弱
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受到国际压力很大影响
(二)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实践及现状
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途径及机构设置
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
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的改革
4 我国今后行政保护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 现阶段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
(一)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二)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存废的理论分析
(三)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的实践分析
1 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
2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特点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前提
3 司法保护的不甚完善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存在的重要原因
4 国际上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压力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不断加强的外部原因
(四) 依法行政应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前提
三 现阶段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问题分析及改革意见
(一)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中的几种错误倾向
(二)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展的指导思想及具体改革意见
1 我国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2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新型的知识产权法文化环境
3 确立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
4 丰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
5 制定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
6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7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8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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