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7
【摘要】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知识产权交易按其类型可以分为转让、授权及技术服务。我国所得税法是按照所得的性质进行课税,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因此,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进行课税,首先需要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进行定性,然后依照类别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现实中,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界限模糊,难以对其准确定性。而我国所得税法缺少对知识产权交易类型的认定标准。美国及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课税制度比较成熟,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类型化分析,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课税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所得税法应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财产”被转让和授权,在认定中应当确定知识产权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过程中必须转让该知识产权中所有的实质权利或“一个无法拆分的利益”给买受人;知识产权的授权,没有转让该知识产权中的实质权利,但被授权方有权使用;技术服务,仅仅是指服务方利用其技术知识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困难,不发生技术的转让或授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言
0.1 选题背景
0.2 选题意义
0.3 文献综述
第一章 知识产权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1.1 所得概念的界定
1.1.2 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1.2 知识产权交易的类别
1.2.1 知识产权的转让
1.2.2 知识产权的授权
1.2.3 技术服务
1.3 所得税法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认定
1.3.1 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1.3.2 特许权使用费
1.3.3 技术服务费所得
第二章 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认定存在的困难
2.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认定
2.1.1 特许权许可费与无形物租赁收入的区分难度大
2.1.2 网络作品在线付费下载所得认定难
2.1.3 使用权的概念不够清晰
2.2 财产转让所得的认定
2.2.1 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转让
2.2.2 分期付款的认定困难
2.3 技术服务所得的认定
2.3.1 营业机构所在地的认定难
2.3.2 服务性质认定难
2.3.3 混合合同中的技术服务所得的定性难
第三章 美国及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交易认定标准的借鉴
3.1 对限制权利范围的交易所得的认定
3.1.1 使用地区的认定标准
3.1.2 使用领域的认定标准
3.2 对权利保留的交易所得的认定
3.2.1 法律所有权保留的认定标准
3.2.2 解除权保留的认定标准
3.2.3 处分权利保留的认定标准
3.3 其他非税因素的认定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认定标准的完善
4.1 明确知识产权交易类别的认定标准
4.2 细化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认定规则
4.3 消除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差异
4.4 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入“财产”的转让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