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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8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柴爱军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来小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摘要】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用新型制度以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对于本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已为各国所重新审视,为充分发挥实用新型制度的作用,一些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产业政策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实用新型制度,对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我国自实施专利法二十多年以来,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基本沿用德国最初的定义,变化不大,仍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从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的修改历程来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虽也有放宽的趋势,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对于微观结构不予保护,对于材料或者方法特征仍具有许多特殊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上述限制性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并且给审查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惑,难以操作和统一标准。然而理论界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大以及扩大到何种程度,观点不一,极具争议。因此非常有必要探讨和研究我国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否合适,是否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笔者通过学习检索到的国内外有关专著、法律规定、论文以及案例等资料,结合自己从事实务工作的经验,对该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见解,希望能够对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论文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实用新型的概念及特点,分析出实用新型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定义的统一法律概念,不同国家对于实用新型的基本定义并不相同,并引申出由定义所直接反映的保护客体的范围也是有所差异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及其演变,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也并非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其保护客体的范围亦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发展变化以及现行的相关规定,然后从审查实践、社会需求两方面分析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限制性规定较多,导致在审查实践中难以操作,长期以来存在着微观结构、材料或方法特征等是否应给予实用新型保护无休止的争论;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则表现出与经济、科技的发展不相适应,保护客体范围较为狭窄。第四部分笔者建议取消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有关微观结构、材料和方法特征、产品表面结合图案、色彩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限制性规定,提出将保护客体扩大为一切产品,实用新型定义修改为“实用新型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可以工业应用的有关产品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并对上述解决方案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最后还提出了与此建议相配套的完善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一些想法。第五部分是结论,是笔者对本文中论述的一些问题的观点总结。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对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讨论仅针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这些不予保护的客体仅在国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规定的介绍中予以涉及,仅作了解国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范围之用,不作深入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法律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但囿于水平,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当之处,祈盼各位老师和专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目录】

引言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及特点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二)实用新型的特点
二、国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发展变化及其分析
(一)德国
(二)奥地利
(三)澳大利亚
(四)日本
(五)分析
三、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发展变化
(二)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现行规定
(三)我国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中不易操作
2.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四、完善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思考
(一)对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建议
1.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一切产品
2.修改实用新型定义
(二)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1.有利于实践操作,统一标准
2.满足不同领域的产品创新需求
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量影响的预测
4.符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应本国国情
(三)与扩大保护客体有关的其他考虑
1.有关初步审查的考虑
2.有关转换保护机制的考虑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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