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8
【摘要】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自产生之日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而为了保持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的优点,大部分国家都只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初步审查。这就造成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不稳定性。因此,我国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检索报告制度,但检索报告制度在实施的这几年里,逐渐暴露除了一些弊端,如检索报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请求人范围有限,检索报告仅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等等。为了克服检索报告的缺陷,2008年12月7日,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之前的检索报告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一修改成为新专利法的亮点之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且是针对检索报告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所作的实质内容的完善。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扩大了请求人的主体范围,所有涉及专利无效的内容几乎都能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体现。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克服了检索报告制度的许多缺陷,但是,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与其实际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符,请求人的范围仍然过窄,请求人缺乏陈述意见的权利等。克服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将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的设立过程。该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实用新型性专利审查模式的发展,说明实用新型审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而指出引入检索报告制度的必要性,接着通过分析检索报告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引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之前检索报告制度的改进,并分析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韩国、法国、奥地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获得对完善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有益的经验。第四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如专利权评价报告应成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放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权人的范围;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间放宽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前;增加评价报告异议机制,增加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逐步建立起司法救济途径。
【目录】
引言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发展
(二)检索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评析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对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启示
(一)德国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二)日本的技术评价书制度
(三)韩国的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四)法国的实用证书检索报告制度
(五)奥地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六)中国台湾地区的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二)放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权人的范围
(三)放宽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间
(四)增加陈述意见的环节
(五)建立补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途径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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