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我国实用新型法律保护制度探讨

更新时间:2015.11.08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孙琴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可静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申请制度、实用新型审查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保护那些发明技术创新性较低,但对社会发展又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小发明而应运而生的。虽然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建立得较晚,但该制度在这25年的发展中对鼓励社会创新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论文在分析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问题的基础之上,归纳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借鉴国外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经验,提出有必要对我国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实行单独立法的观点,且对实用新型法律保护制度其他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整篇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介绍实用新型的产生的背景。接着介绍了德国、日本、巴西等几个国家和地区对实用新型的界定,分析了这些定义表述不同的原因。然后在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拟研究的内容和创新尝试。第二部分,阐述了德国、日本和韩国三个国家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基本情况。对这三个国家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保护期限、申请制度、审查制度和检索报告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比较了这三个国家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第三部分,着重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和特点、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实用新型专利的立法、审查制度、检索报告制度这几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从立法、审查制度、检索报告制度以及无效宣告四个方面分析出我国现行实用新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德国、日本和韩国这几个国家进行比较研究。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总结出的问题,分析原因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逐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个部分也是本文创新点之所在,解决方案中特别指出应该打破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同作为专利保护客体,提出应该对实用新型实施单独立法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整篇论文的总结部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实用新型的概述
1.1.1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1.1.2实用新型的定义
1.2论文的研究意义
I.3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研究现状与评述
1.3.1国外研究现状
1.3.2国内研究现状
1.4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1.4.1研究内容
1.4.2研究方法
1.4.3创新点
2国外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2.1德国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2.1.1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2.1.2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和审查制度
2.1.3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制度
2.1.4德国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制度
2.2日木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2.2.1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2.2.2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
2.2.3日本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
2.2.4日本实用新型的申请制度
2.2.5日本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制度
2.3韩国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2.3.1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3.3.2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和审查制度
2.3.3韩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制度
2.3.4韩国实用新型的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2.4德国、日本、韩国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比较
2.4.1立法方面
2.4.2保护对象方面
2.4.3保护期限和审查制度方面
2.4.4申请制度方面
2.4.5检索报告制度方面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3.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及特点
3.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3.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发展历程
3.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演变过程
3.5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
3.6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发展过程
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4.1.1保护客体范围较小
4.1.2立法模式不适应发展
4.1.3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转换
4.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2.1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整体不高
4.2.2实用新型专利重复授权情况严重
4.2.3未限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
4.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3.1请求人范围较小
4.3.2请求时间不合理
4.3.3缺少必要的抗辩途径
4.3.4法律地位不明确.
4.3.5未限制权利人作出检索报告的次数
4.3.6未及时公告检索报告
4.4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
5完善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建议
5.1我国实用新型法律保护立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5.1.1实行实用新型保护单独立法
5.1.2扩大保护客体范围
5.1.3制定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转换规则
5.2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修改建议
5.2.1完善审查方式
5.2.2建立实用新型证书和实用新型公示信息系统
5.2.3限制权利要求申请数量
5.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修改建议
5.3.1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的范围
5.3.2提前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间
5.3.3建立必要的抗辩途径
5.3.4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地位.
5.3.5限制权利人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次数
5.3.6建立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信息系统
5.4我国实用新型无效宣告制度的修改建议
6结语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