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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权用尽原则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8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周正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晓秋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关键词】旧货翻新销售、商标权用尽原则、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利益平衡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旧货的商业化回收销售行业在我国也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由此而带来的商标权益纠纷等问题也不断出现。如2007年诺基亚公司诉深圳市富鑫盛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2013年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郑军楼侵犯长虹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旧货翻新销售逐渐受到社会及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对于我们国家司法实务及在理论上对商标法研究来说,这种现象还较为少见,因此对于旧货翻新销售行为具有商标权侵权属性与否这一争论问题的评断还基本处在初步探索的层面。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目前我国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在旧货翻新销售中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商标专用权用尽原则在“旧货翻新销售”的情形中的适用问题也可以为“旧货翻新销售”是否可能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理论上的协助。因为如果能探讨得出商标专用权在真品旧货翻新并不存在用尽或者某些特殊情形下不用尽的话,那么旧货翻新这一行为就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所有的商标专用权。本文试图通过从四个方面做分析阐述: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概念,为下文分析商标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旧货翻新销售中的情形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引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具体分析“旧货翻新销售”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混淆和可能侵害商标权人利益的商标侵权性质,并得出其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用尽原则不适用的结论。第三部分,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适用是否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得出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在旧货翻新中的适用并不会导致利益失衡,同时还能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保护和维持平衡。第四部分,通过上文对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适用分析,结合目前我国商标法立法现状,尝试提出一些对加强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权保护的建议。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引言
2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一般理论
2.1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内涵
2.2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
2.2.1实现利益平衡
2.2.2禁止权利滥用
2.3不同学说对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理解
2.3.1使用权用尽说
2.3.2禁止权用尽说
2.3.3销售权用尽说
2.3.4商标默示许可使用说
2.4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
3商标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旧货翻新销售的情形
3.1导致消费者混淆
3.2侵害商标权人权益
4旧货翻新销售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违背利益平衡原则
4.1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4.1.1利益平衡原则是实现法律基本价值的基础
4.1.2利益平衡原则是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的保障
4.2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权用尽原则例外情形适用的争议
4.3商标权用尽原则例外情形适用于旧货翻新销售的积极作用
4.3.1商标权人权益得到保障
4.3.2旧货翻新销售行业权益得到保障.
5加强保护旧货翻新销售中商标权的建议
5.1《商标法》应确立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5.2明确旧货翻新销售中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的范围
5.3其他思考
6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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