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4
【摘要】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冲突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不论是在知识产权的实体法方面还是程序法方面内地与港澳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存在差异,在实质上制约着区域间的经济交流合作。粤港澳更紧密合作区的建立和实现要求在实践中建立一套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机制。通过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设想在我国粤港澳地区进行先试,法律先行,从《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从上到下的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签订此类协议的权利,并对其生效条件、生效程序、争端解决等做出原则性和相对具体性的规定。同时辅之以一套相对完整的协调机构,即建立一套包含有决策机构、常设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内的完善机构组织,辅之以优先权制度、转换申请制度和专门法院管辖等制度的复式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充分发挥专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以期望为解决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冲突提供帮助。
【目录】
前言
1 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差异
1.1 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在观念层面上的差异
1.2 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在实体法层面上的差异
1.3 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在程序法层面上的差异
2 解决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冲突的方式论争
2.1 类推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
2.2 三步论
2.3 制定统一的区际私法
2.4 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标准法
2.5 建立复式知识产权制度
3 粤港澳地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探索
3.1 粤港澳地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立法
3.2 粤港澳地区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进行的实践探索
3.3 粤港澳现有组织协调结构
3.4 粤港澳地区进行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4 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国际经验
4.1 欧盟解决区域知识产权冲突的经验
4.2 美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实践经验
5 解决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冲突的路径选择
5.1 解决我国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
5.2 构建粤港澳知识产权协调体系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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