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3
【摘要】依据《商标法》的第三十条等规定[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或者实际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误认的,为法律所禁止。合法的商标共存表面上是前述商标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实质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独特法律现象。例如,餐饮行业知名品牌"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服饰行业知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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