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0
【摘要】专利权只能以整体作价入股,而不能以专利的使用权入股。对于已作价入股的“无效专利权”的对价股的处置应当在公司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这一特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今后应当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权的审核标准和机构亦应在公司法中加以明确,而且有关上述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上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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