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也出现了对著作权默示许可的一些尝试。不过,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在互联网新技术与数字图书馆方面的裹足不前还是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浅尝辄止,都不能满足现实中大量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的制度需求。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的著作权法结构的前提下,有效地调和互联网的共享性与著作权的私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在当下十分必要,而且也将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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