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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更新时间:2015.11.20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卢海君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FXC037)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录像制品、原创性、邻接权

【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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