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0
【摘要】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为读者提供了共享人类知识宝藏的捷径,但其扫描他人图书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却日益凸显。根据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的判定规则和相关判例,Google数字图书馆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功能,具有高度的转化性,不会损害版权人的市场利益,能产生巨大的公共利益,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版权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的合理使用条款过于僵化,不利于相关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为此,应在立法中引入美国版权合理使用判定的四要素规则,增强立法弹性,并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单独规定一种合理使用情形,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