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1
【摘要】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实质是利用特定人格者的魅力、特殊社会影响力进行促销活动,这是社会事实,在中国民法体系下,难以被权利化,也无权利化之必要。随着传媒技术的巨大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人格表征要素的使用呈现出频繁、随意、多样化的特点。人格表征要素的商业化利用无所不在,形式各异,并且不断演绎出新的利用模式。对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保护与规制发轫于英美法系,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创新的营销模式、灵活的法律形式以及领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该问题上偏向保守,但仍然积极探索着以一般人格权制度进行概括性保护的路径.凡是经济利益存在之处,必然有利益冲突,因此需要法律规制。本文作者运用了案例实证研究方法,总结归纳了现行法下有关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部分争议焦点,并对所涉案件的法院观点做初步点评。笔者归纳的争议点有:第一,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客体范围;第二,集体肖像问题;第三,角色肖像问题;第四,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与名誉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与自然人形象利益的含混不清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接下来,本文对人格表征要素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区分了人格、人格要素与人格表征要素等三个概念,厘清了人格的商业利用的对象。以人格上利益的区分入手,本文讨论了人格表征要素上尊严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的影响。本文探讨和评判了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正当性基础,为下文论及保护模式提供了前提。诉诸法哲学的正当化路径是一种诉诸直觉和情感的路径,抽象并且缺乏严谨的论证。经济学基础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以效率理论和激励理论为核心,对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提供法律保护有助于减小交易成本,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形象价值。经济学基础的缺陷是注重外部规则的刺激作用而忽略了人自身的局限性。本文参考比较法内容,认为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现象的保护模式有如下几种:以一般侵权行为法提供保护的英国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人格权法的保护模式和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财产权法的保护模式。我国法律提供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有待参照德国法上的保护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以重叠表征要素商品化利益的保护为例,讨论了集体形象和跨界形象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对集体肖像、跨界形象所体现的人格经济利益的保护应当抓住形象的广告促销能力这一核心,而非拘泥于表现形式而进行机械的利益分配。集体肖像是个错误的概念,集体肖像权的商品化利益实际是自然人集合形象上经济利益。演员对其所饰演的角色,若符合特定的条件,应当享有商品化利益,这种商品化利益不能为表演者权所覆盖。角色原型也可能分享商品化利益。最后,无限制就无自由,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要获得蓬勃发展,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赢,需要厘清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与其他权益间的冲突;知识产权中的限制规则可以为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规制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归纳的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利益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主要有:在公共领域内的权益冲突、在人格权上的权益冲突、与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财产权的冲突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冲突。结合知识产权上的限制规则,讨论了规制的价值阶位、原则和具体路径。具体的限制规则有:使用领域的限制、时间限制、权利穷竭制度、合理使用的限制以及对轻微损害须合理容忍之义务的限制。
【目录】
1引言
2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案件的实证观察
2.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态度
2.2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总结
2.2.1争议焦点归纳一: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客体范围
2.2.2争议焦点归纳二.?集体肖像问题
2.2.3争议焦点归纳三:角色肖像问题
2.2.4争议焦点归纳四: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与名誉权的关系
2.2.5小结
3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理论分析
3.1概念的区分:人格、人格权与人格表征要素
3.2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本质
3.3商品化的利益:人格上的利益分类与评述
3.3.1商品化的经济利益
3.3.2中间地带:名誉利益与隐私利益
4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4.1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保护的原因
4.2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探讨
4.2.1法哲学基础
4.2.2经济学基础
4.2.3法学基础
4.3比较法上的保护模式
4.3.1英国法保护模式
4.3.2德国法保护模式
4.3.3美国法保护模式
4.4我国大陆有关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模式
4.4.1人格权法上的保护评述
4.4.2知识产杈法上的保护评述
4.4.3市场规制法上的保护评述
4.4.4小结:一般人格权制度在保护人表征要素商品化问题上可以有所作为
5对实践中争议问题的探讨一一以重叠表征要素商品化利益的保护为例
5.1质疑集体肖像权:自然人集合形象上的商品化利益的保护
5.1.1四个概念间的关系辨析:个人肖像、个人形象、集体肖像和自然人集合的整体形象
5.1.2集体肖像权的质疑
5.2跨界形象商品化的分析
5.2.1跨界形象商品化利益的分配依据
5.2.2跨界形象商品化利益与表演者权之间的关系
5.2.3 演员享有的利益范围
6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现象的反思
6.1规制的必要性一一以利益冲突为视角
6.1.1在公共领域内的权益冲突
6.1.2在人格权上的权益冲突
6.1.3与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财产权的冲突
6.1.4与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冲突
6.2人格表征要素商业利用的规制路径探析
6.2.1价值阶位的判断标准
6.2.2原则的规制
6.2.3规制的具体路径:以知识产权的限制规则为参照
7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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