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1
【摘要】侵权获益赔偿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平衡方式,其要旨并不仅仅是填补受害入之损失或者单纯地惩罚行为人之侵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或他人之利益平衡及侵权法功能之完备。但是长期以来随着部分人身权商品化之加速,使得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后获得巨大利益,在法律体系中将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补充方式。在实践中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界定不清,使得在请求获益赔偿时九成的案件都是因获益事实确定之不清使得加害入保有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因此对侵权获益赔偿之研究具备理论和实践意义。侵权获益赔偿之情形,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有着浓厚的体现,在侵权人因侵权获益之情形,损害赔偿之适用使得侵权仅仅变成一种支付,不能有效威慑及吓阻侵权人及第三人。不当得利之适用囿于时效及构成要件之困境。而将获益赔偿作为独立的请求之类型,因其具备损害赔偿之归责及不当得利之效果,使得二者融合成之间的过渡地带,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具备其自身之独立性与特殊性。从制度间的构造来看,其区别于不当得利及不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中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利益之返还效果有着与侵权获益赔偿大相径庭之效果,但是不当得利其并不以过错及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那么在侵权情形下适用不当得利之规定困于其理论基础。而不法无因管理之情形也是类推使用不当得利之效果,只是在扣减相应费用时作为侵权获益赔偿之参考,并不能体现获益之基础。因此,将侵权获益赔偿作为独立请求权具有现实意义。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探究侵权获益赔偿之情形,《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其适用范围及适用的规则并不能实现侵权获益赔偿之功能,另外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瑕疵,较权利人而言侵权人之获益使其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举证责任之倒置更能对其获益之剥夺及相关费用之扣减发挥效率之功能。另外在实践中,即便存在获益但是从现行制度看,对获益事实之认定及数额之确定也是完全依照损害赔偿之规则,并不能完全体现侵权获益赔偿之内涵。因此,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及突破使得其在法益保护于行为自由的博弈要素中占据自己一定的地位并发挥作用。
【目录】
1引言
2侵权获益赔偿的构成及问题
2.1侵权获益赔偿的相关案例
2.1.1摩洛哥卡洛琳公主案
2.1.2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诉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2.2案例评析及问题的提出
2.3侵权赔偿理论检视侵权获益赔偿的构成要件
2.3.1加害行为
2.3.2加害人获益
2.3.3因果关系
2.3.4主观因素
3侵权获益赔偿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3.1侵权获益赔偿与不当得利的比较
3.1.1获益与得利
3.1.2理论基础
3.2侵权获益赔偿与不法无因管理的比较
3.2.1不法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
3.2.2法律范畴
3.3因侵权而获益赔偿与扩张的损害赔偿的比较
3.3.1受损的标准和受损的计算标准
3.3.2目的和效果的比较
3.4因侵权而获益赔偿——独立性与特殊性
4侵权获益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功能
4.1法律范畴
4.2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4.3侵权获益赔偿的功能
5对我国侵权获益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5.1《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思考
5.2诉讼时效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5.3归责原则的认定
5.4获益事实的判断及数额之确定
6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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