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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及其救济

更新时间:2015.11.2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刘斌斌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12&CurRec=20&dbcode=CJFQ&dbname=CJFD2012&filename=GSSH201201034&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NidGlXN0JIK3EwNEhST3hacDlUTVRNTzhQVG9WVXVWWW40UEc0RFdoajhiQlhyNDhiQT0=$9A4hF_YAuvQ5obgVAqNKPCYcEjKensW
【关键词】商标、通用名称、商标表示请求权、救济

【摘要】第三人将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是弱化商标权的主要类型之一。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就丧失识别力,无法继续为商标权人专有使用,商标财产价值也会化为乌有。国家不同,对商标通用名称化的判断主体的认定及标准也有所差异,这给日益增加的商标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和难度。因此,确立商标通用名称化的有效对策是非常必要的。欧洲各国商标法中设置的向出版社的商标表示请求权,可以说是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也给我国就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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