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1
【摘要】第三人将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是弱化商标权的主要类型之一。商标被通用名称化,就丧失识别力,无法继续为商标权人专有使用,商标财产价值也会化为乌有。国家不同,对商标通用名称化的判断主体的认定及标准也有所差异,这给日益增加的商标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和难度。因此,确立商标通用名称化的有效对策是非常必要的。欧洲各国商标法中设置的向出版社的商标表示请求权,可以说是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也给我国就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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