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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权制度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5.11.22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郑海林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邓宏光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圣才”商标纠纷案为例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摘要】我国《商标法》确立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成为近期法学界的重要议题。它的设立不仅在制度层面弥补了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缺失,而且彰显了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保护。然而其认定标准在实务层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对商标先用权制度之“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以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三个适用要件认定标准进行界定,期望解决商标先用权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包括引言在内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案例,说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以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认定标准的缺失,提出本文拟研究的对象——商标先用权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探究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商标先用权即善意的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为其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予以铺垫。第三部分是商标先用权适用前提:商标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本部分立足于实践,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对“有一定影响”进行分析,提炼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三大要素,即“一定范围”、“相关公众”以及“知晓程度”,说明了“有一定影响”的判定标准在实践层面加以明确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商标先用权的效力: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本章重点对“原使用范围”的两种观点即,“原使用的地域范围”与“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后者更为符合商标先用权立法目的即利益平衡以及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五部分是商标先用权人的义务: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章重点对“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附加方式以及判定“区别标识”是否“适当”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该从避免混淆的立法目的出发以一般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与判断力为判定原则,对于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进行判定。

【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圣才”商标案引发的思考
一、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商标先用权的概念
(二)商标先用权的性质
(三)商标先用权的制度价值
二、商标先用权适用的前提:商标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
(一)“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必要性
(二)“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认识分歧
(三)“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三、商标先用权的效力: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原使用范围”的必要性
(二)“原使用范围”的认识分歧
(三)“原使用范围”的内容
四、商标先用权人的义务: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一)“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必要性
(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法律性质
(三)“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方式
(四)“适当区别标识”的判定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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