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2
【摘要】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以积极开放的姿态融入全球市场。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努力终于实现。一方面,我们得到了梦寐以求的全球市场,享受到了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增加,随之而来的“不利益也由此产生。成为WTO中的一员,中国必须遵守WTO的规则。但是,在西方世界主导下的WTO规则,对中国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利益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贸易规则领域基本上丧失了话语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制定,根本上就是在美国和欧盟的压力下,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的一个贸易规则体系。地理标志作为《TRIPs协定》的内容之一,更是成为各个国家利益角逐的对象。地理标志本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美国、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和美国之间却展开了激烈的利益斗争。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利益争夺的行列,打破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传统力量格局,使得地理标志国际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中国加入WTO后,对现行国内法律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TRIPs协定》协定在内的WTO规则的要求。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回应略显仓促,更多的是权宜之计。因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显得异常混乱、缺乏创新。现行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在主体上的多元化,以及保护制度的“双轨制”,使得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制度性缺陷。造成此种境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层面利益冲突、国家层面的制度差异以及国内制度实践的“表面化”。国际层面的问题和国内层面的制度差异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国内的问题才是关键。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经验不足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寻求保护的制度层面,我们可能更多的想过外寻求样板,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少了自己的思考和制度创新。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着自己特殊的经济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与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紧密相关的地理标志生产关系。如果不深入考察这个生产关系,就不可能正确认识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的诸如利益冲突、权利关系以及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和WTO的框架内,如何在利益分享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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