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8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权利,有着自身的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加之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得离婚时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存在着许多的不同观点与争议,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各方难以充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得在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真正平等。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离婚时知识产权分割类型。该部分共分为四小部分:(一)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但未实际收益;(二)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并在婚姻期间实际收益;(三)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但未实际收益;(四)夫妻共同共有知识产权。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及分割原则措施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及归属进行分析,进而分析了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及归属,第三对分割原则及措施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离婚时涉及知识产权分割的案件有所帮助。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分割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通过分析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而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分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目录】
引言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离婚分割时的类型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二)离婚时知识产权分割的类型
1.结婚前一方就已取得知识产权,但在婚姻存续期问内未获得收益
2.结婚前一方已经取得知识产权,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获得实际收益
3.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知识产权,但在此期问未产生收益
4.夫妻共同共有知识产权
二、离婚时知识产权及收益的归属及分割
(一)离婚时知识产权及收益的归属
1.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
2.婚姻存续期问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
(二)离婚时知识产权及收益的分割原则及措施
1.离婚吋知识产权的分割原则
2.离婚时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分割措施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割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
(二)对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三)对夫妻知识产权的规定只限于利益的分割
四、离婚时知识产权分割的完善建议
(一)婚前产生智力成果,婚后I取得经济利益的处理
(二)关于对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处理
(三)增加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
(四)关于增加关于获得知识产权的赔偿利益分割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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