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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理标志与商标之权利冲突与协调

更新时间:2015.11.2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赖丽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蒋万来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冲突、协调

【摘要】作为知识产权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一直以来,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其争论都没有停止过。一些相关案例的出现,使得这个问题再次摆上人们讨论的话题之上。很长时间,由注册商标产生的权利就专属于商标权人,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享有各种绝对的商标权利,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也是绝对的,禁止任何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可以说,这种对商标权利绝对保护的做法,使得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二者关系失衡。其中,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这一现象的存在就大大地削弱或是限制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拥有者或受益者,也由于商标权人因商标而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为了实现利益平衡,必须对商标和地理标志进行理论分析,深度剖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别,从而更好地行使双方的权利。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将涉及地理标志与商标二者权利冲突的案例整合在一起,通过分析比较,总结出这些案例的共同点,从而总结归纳出当前地理标志与商标二者权利冲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找出症结所在。第一部分,进行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实证考察,将涉及本论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归纳总结,进而发现此冲突下的司法实务现状;第二部分,地理标志与商标相关的比较分析,着重点在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以及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之协调模式的域外借鉴,学习研究国外对于该问题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第四部分,我国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之权利冲突协调模式的探讨,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协调处理好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地理标志,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地理标志与商标二者权利冲突的实证考察
1.1 相关案例统计情况及个案分析
1.1.1 统计情况汇总
1.1.2 典型个案分析
1.2 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1.2.1 现有法律法规交叉重叠
1.2.2 各个执法部门协调能力不足
1.2.3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
2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2.1 “地理标志”语义分析
2.2 地理标志与商标二者的比较
2.2.1 构成要素不同
2.2.2 权利行使主体与权利义务不同
2.2.3 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及保护模式不同
2.2.4 追求的价值不同
2.3 二者冲突的原因分析
2.4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之表现
2.4.1 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授予地理标志
2.4.2 已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
2.4.3 期待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
3 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之域外借鉴
3.1 国际组织建议的协调模式
3.1.1 欧盟——以保护地理标志为价值导向
3.1.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3.1.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与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可并存
3.2 TRIPS 协议——多层次、多维度的保护
3.2.1 TRIPS 协议第 22 条
3.2.2 TRIPS 协议第 23 条
3.2.3 TRIPS 协议第 24 条
3.3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4 地理标志与商标二者权利冲突之协调模式
4.1 学界现有说法归纳
4.1.1 商标优先说
4.1.2 地理标志优先说
4.1.3 兼顾公平说
4.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平衡
4.2.1 在先权利优先原则
4.2.2 “其他含义”与“善意取得注册”
4.2.3 商标的合理使用
4.2.4 期待地理标志
4.3 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之对策
4.3.1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使用的可能性
4.3.2 地理标志纳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的可能性
4.3.3 地理标志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可能性
4.3.4 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模式
5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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