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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法律规定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5.12.06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曹新明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支持基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为:10JJD820014)的中期成果
【关键词】合作作品、合作协议、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

【摘要】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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