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2
【摘要】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人越来越多的使用网络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通过网络公开,因此不符合授权条件,应予宣告无效。由于网络证据具有修改不留痕迹的特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也就成为此类程序中的焦点和难点。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即证据资格)应当被认可,而网络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则属于证明力问题,需要根据其“被修改的可能性”来评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力认定的规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从相关技术方面的举证情况,可以对“网络证据是否被修改”的辅助事实做出认定,从而确定网络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在该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不能根据证明责任对其做出认定,但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主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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