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2
【摘要】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目标,旨在为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产业发展提供经济诱因。但由于传统音乐著作权人与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在付费主体、付费对象和付费机制上的分歧,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构建陷入困境。解决上述难题,不但要协调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分歧,还须契合网络用户对数字音乐的特殊需求,因此应根据“音乐著作权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之间商业模式的不同,围绕前者构建保障许可效率付费制度,而围绕后者构建提高传播效率的付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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