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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

更新时间:2015.12.12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熊琦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79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作者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权利配置

【摘要】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范畴,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演变。承认著作权产业的投资者为作者,是因为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作品创作与传播中的分工日益复杂,雇主的投资与组织对于作品的产生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投资者作为著作权主体,旨在提供著作权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向创作者反映市场的需求,降低创作中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组织创作者生产市场需要的作品,节约创作者的协调成本。因此将著作权归于投资者,符合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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