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3
【摘要】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有别于纯粹技术性手段,它必须能够用于保护作品和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措施”应具有阻止他人对作品等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功能,以此区别于“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下位概念,它不包括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纯粹经济意义上管理行为的技术性手段。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其“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采用的“技术措施”,都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都可以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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