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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25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键词】广播权广播组织权、转播权、互联网转播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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