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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电影作品、汇编作品、独创性“春晚”

【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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