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3
【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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