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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性质研究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国版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9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限时回看、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交互式传播

【摘要】提供IPTV 限时回看服务并不构成受广播权控制的“转播”,因为“转播”必须与原广播同步进行,而“限时回看”是在录制原广播之后再提供点播。限时回看服务由电视台提供,且内容为电视台已被许可播出的节目,并非认定该服务属于广播行为的理由,因为是该服务的特征,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内容,决定了对该服务的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非是使“所有的社会公众”在“任何地方”和“随时可以”获得作品,而是指向公众进行交互式传播。提供限时回看服务具有交互式传播的特征,因此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广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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