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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诗悦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高中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关键词】商标权、侵权、iPad、美国苹果公司、深圳唯冠公司

【摘要】2011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国苹果公司要求向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索要iPad商标权的诉讼请求。二审以双方已经达成六千万美元的和解结案。商标侵权是一种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侵权行为,以往多是我国企业模仿山寨外国驰名商标与品牌,但此案却是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所有权,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关于本案,存在着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在此次交易中台湾唯冠能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权;二是深圳唯冠申请iPad禁售令被驳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iPad商标与商誉的关系。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价值主要由苹果公司创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不同地域不同主体所有的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相同的商标的情形下商标权利人与商标价值创造人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这要求我们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冲突。同时深圳唯冠申请禁售iPad商品被驳回虽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但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存在很大可能性时,仅因为诉讼的长期性导致权利人必须承受更多的侵权后果。这是对权利人的不公平的体现,因此,权利人的维权时机选择与事先调查非常重要,深圳唯冠选在苹果公司新iPad上市之际,将苹果公司推上被告席申请禁售,达到了其欲取得的经济赔偿额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实践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审理情况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3.2 本案争议合同对被告深圳唯冠有无约束力
3.3 驳回 iPad 禁售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4 苹果公司能否通过创造商誉取得 iPad 注册商标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2 本案争议合同对被告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
4.3 iPad 禁售令被驳回具有合法性
4.4 苹果公司不能通过创造商誉来取得 iPad 注册商标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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