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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陈茜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练育强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

【摘要】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我国每年都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用以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然而效果欠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双轨制”模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因此,就产生了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至司法机关的问题。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分别从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原因分析以及完善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商标“两法衔接”之规范分析,将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条文作为本章的分析对象,通过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剖析,逐条梳理在商标侵权中同时受两个部门法调整的违法行为。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拆分与整合,分析出我国在商标专用权保护中对于违法案件之所以难以移送的立法层面原因。第二章商标“两法衔接”之实证分析,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及法院的年度报告,从中提取相关数据来反映当前我国在商标执法中的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近几年商标刑事判决与行政处罚的数量关系。通过几组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在“两法衔接”中依旧存在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第三章商标“两法衔接”不畅之原因分析。通过前两章的阐述,可以得出在商标侵权领域中衔接难主要表现为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那么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立法上存在不一致,导致了案件在移送时无法做到有序对接,法律规范上的缺口给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2、程序上存在两种适用模式,导致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3、监督机制不完善,无论再好的执法都需要具备相应的监督机制,在“两法衔接”中也不例外,缺少必要且全面的监督机制,是违法案件没有全部得到移送的原因之一。第四章商标“两法衔接”之完善建议。通过上文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两法衔接”机制运用于商标专用权保护上的困难表现及原因分析。本章则是分别对这些造成衔接困难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建立一个更为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两法衔接”机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商标“两法衔接”之规范分析
一、 商标行政违法行为的规范分析
(一) 违法行为
(二) 行政处罚种类
二、 商标刑事犯罪行为的规范分析
(一) 刑事犯罪行为
(二) 刑罚种类
三、 行为竞合分析
(一) 只能受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类型
(二) 既可以受行政处罚,又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类型
第二章 商标“两法衔接”之实证分析
一、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情况
(一) “有案不移”现象存在
(二) “两法衔接”机制初见成效
二、 商标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数量比较分析
(一) 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有限
(二) 刑罚数量依旧较少
第三章 商标“两法衔接”不畅之原因分析
一、 立法原因
(一) 违法行为衔接困难
(二) 案件移送标准难以确定
二、 移送程序原因
(一) 案件移送程序的相关规定位阶低且过于原则
(二) 案件移送程序不统一
三、 监督程序原因
(一) 监督主体的尴尬性
(二) 现有监督程序的不全面
第四章 完善建议
一、 转变商标行政执法理念及规范权力限度
(一) 转变商标行政执法理念
(二) 限制商标行政执法限度
二、 完善“两法衔接”相关立法
(一) 完善立法衔接与效力
(二) 进一步细化案件移送的程序性规范
 三、 明确案件移送程序
(一) 刑事处罚优先
(二) 行政处罚补充
四、 完善监督机制
(一) 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二) 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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