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商标共存制度源于美国判例法中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是维护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制度之一。寻求公平与秩序是商标共存制度追求的价值。商标共存使用包括在后使用人的远方使用(remoteuse)和善意两个要件。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要件,随着互联网时代与市场经济一体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商标地域范围从物理间隔区域向网络空间的重叠扩张;主观善意从不知晓向不存在恶意转变。我国司法实践早有判例基于包容性增长理论认可了共存制度,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与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着区别。着眼于与商标注册制度的衔接,我国商标法实有必要引进商标共存制度,并明确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构造。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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