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中,存在“特别立法”、“单独法典”和“作为民法典的一篇”三种模式,它们基本上沿袭了世界上既有的知识产权三种立法模式。在理论界,多数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方法论上他们多数采用的是比较、逻辑的进路;在知识资源上多数依赖的是比较法和历史史实的支撑。法典化论者有关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在中国语境下,与“特别立法”模式相比,“法典化”具有一种比较优势;但它不具有现实性。比较说来,中国当前应当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通则》。 更多还原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