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制度,但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形成的内在价值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使得商标"抢注"和"注而不用"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需要对我国商标法作观念上的重塑和体系化制度的再造。我国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和印度等国商标法的科学做法,全面重构权利取得制度;同时,可借鉴韩国、日本、巴西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设计,在注册取得制度的外围构筑起一道"弱化注册效力,强化商标使用"的防火墙。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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