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惩罚性损害赔偿明确引入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和标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又如何与现有制度相协调,都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试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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