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我国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将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作为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主体,而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却难以认定,暴露出该做法存在不足;日本的新近司法实践表明,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采用直接认定包装权利归属的认定路径,在认定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又采用“贡献原则”;由于我国和日本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法理基础都是混淆防止理论,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上述做法,以弥补我国有关做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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