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新技术的发展给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带来新的提升,但表演的价值实现需求,以及合同自身的便捷性、事前性、补充性、灵活性,受到表演者权利保护不同模式国家和国际公约的青睐。目前我国除了在著作权邻接权中保护表演者外,应更多关注合同的权利实现方式,坚持意思自治前提下,贯彻平等、公平的合同价值目标。此外,我国需要从理论和组织上做好完善科学的集体合同准备,让基础的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成为表演者权利实现的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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