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经济的变革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我们赖以生存的物品甚至权利商品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下的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中蕴含着的巨大影响力,被消费者赋予了新的商业价值。随着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产生和不断发展,而相关制度并未及时建立,当前因侵犯权利人人格权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合理性基础探讨与对国外相应制度的借鉴,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构建和完善中国的具体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人格权商品化概述。首先,详细解释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概念,阐明所谓人格权商品化,主要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将自身人格要素投入市场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方式取得一定的收益作为回报的制度。其次,从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生活需要、公共媒介繁荣的现实基础,从少量的人格权本身已经在实际上拥有了财产权的性质,衍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理论基础,从宪法设置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民法设置人身权独立章节的法律基础三个方面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国外的人格权商品化制度及其启示。对美国隐私权和公开权并存的双重权利模式、德国人格权的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可以集中保护的统一权利制度、英国对损害自身人格标识的行为提起仿冒侵权之诉制度和日本创设一种新兴的商业形象权的制度进行分析,从各个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运行机制进行研究,给我国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分析中国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我国的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有了保护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当前的立法现状仍存在不足。从人格权法保护对象存在局限性、主体权利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权利主体平等性不同、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受到限制等方面,从著作权法在保护的范围、手段、时间上存在缺陷、从商标法注册程序的繁琐性、注册对象局限于个体形象本身等方面以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调整规范带有着浓厚的公法色彩、范围无法覆盖到全部该制度保护的对象的后置保护模式等方面查找当前立法的不足,加以完善。第四部分,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制度设计。本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根据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借鉴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权利保护范围更广,效果也更显著。最后,从以“损害填补”为主的侵权责任法、以“返还无法律依据之得利”为主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以“恢复权利原有状态”为主的人格请求权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的构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概述
(一)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概念
(二)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二、 国外的人格权商品化制度及其启示
(一) 美国法上的双重权利制度
(二) 德国法上的统一权利制度
(三) 英国仿冒侵权之诉制度
(四) 日本商业形象权制度
三、 我国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一) 人格权法的保护与不足
(二) 著作权法的保护与不足
(三) 商标法的保护与不足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与不足
四、 我国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
(一)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模式选择
(二) 人格权商品化具体制度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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