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正基于此,出现了很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作品压缩后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供公众在其个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或下载的情况,这种行为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付出的巨额投资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也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由于直接侵权的网络个人用户常常身份难辨,且财力不如公司雄厚,因此,视频网站等侵权人常常成为权利人的索赔对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和相应的侵权责任。越来越的判例也开始支持权利人提起的侵权之诉,目前关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实践和理论越来越成熟,但是新的问题产生了:视频网站已经明确知道间接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为何还屡屡不停侵权?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制度,但因为网络的特殊性,权利人难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侵权人也难以证明自己的真实盈利情况,而法定赔偿的最高赔偿额只有50万,种种这些,使得我国网络盗版情况依然非常猖獗。就目前出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国外的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国情,完善目前的立法,加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高法定的赔偿金额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网络中影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分析
1.1 影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
1.2 影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易受侵犯的原因分析
1.2.1 低侵权成本与高维权成本的对比
1.2.2 互联网特性使著作权人难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1.2.3 广大网民有依赖互联网免费获取视频的习惯
1.3 影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
1.3.1 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
1.3.2 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形式的新变化
1.4.1 手机客户端APP软件侵权
1.4.2 视频聚合平台所引发的侵权问题
第二章 影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
2.1 影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主体的认定
2.1.1 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
2.1.2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2.1.3 影视剧作品的被授权人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认定
2.2.1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2.2.2 间接侵权行为
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3.1 损害赔偿的认定原则
3.1.1 全面赔偿原则
3.1.2 法定赔偿原则
3.1.3 惩罚性赔偿原则
3.2 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3.3 案例分析
3.3.1 案情基本介绍
3.3.2 法院判决理由
3.3.3 判决赔偿数额分析
第四章 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4.1 美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4.2 我国香港地区对于此的规定
第五章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5.1 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
5.2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5.3 统一标准,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
5.4 调整《著作权法》第49条的赔偿顺序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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