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我国现行规定及即将生效的新《商标法》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行政色彩过浓,缺乏民事裁判规则的属性,效率低下,且有违公平,当予进一步完善。在商标注册制的潮流不可逆转,且为我国一直采纳的背景下,宜效仿英国《商标法》、仿冒法的双轨保护模式,将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法》保护,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改造当前的行政救济规则,使之具备民事裁判规范的构成要件;明确符合条件的在先未注册商标可以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侵权和宣告无效诉讼。如斯,既可在注册与使用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亦可有效制止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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