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我国大陆于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针对原法合理使用范围过宽的实际,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适应网络传播技术应用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呼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再次响起;我国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两岸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均”注意与《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接轨,不断规范合理使用制度,均已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但对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因应网际网络发展,仍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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