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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何怀文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发现、发明、实用性、创造性思想、显著区别

【摘要】专利不授予发现而只授予发明,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具体规则上,分歧显著。有以发现具有实用性即有专利资格。依此法,分离提取的DNA片段是有用的发现,应具专利资格。然此法理论基础薄弱,且过于强调激励,不利于后续在发现上的创新活动。为此,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Myriad案明确予以否定。再有,以发现拟制为现有技术,只有当另外存在“创造性思想”,始准许专利资格。此法过于强调公众对发现的平等机会,有严重削弱激励之虞。其虽受美国最高法院2012年Prometheus案支持,却未在Myiriad案中贯彻。相比之下,Myriad案所采“显著区别检验法”更为妥当。研究表明,它可以灵活地关照发现手段的技术水平,正确平衡先发现人和后继研发人的利益,促进持续创新。为此,它最有可能发展为区分发现和发明的普适性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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