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韬略、张伟君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61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副 标 题】: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
【关键词】公共利益、不良影响、欺骗性、在先权利、先申请原则

【摘要】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都是《商标法》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执法者不应该为了维护一个公共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公共利益。在后使用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按照先申请规则处理。在后恣意使用造成的公众“反向”误认应该由在后使用者来承担责任,而不应归咎于在先申请者。这种误认既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欺骗性”误认,更不构成第(8)项规定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其不能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判决禁令措施有损公共利益的话,可以允许侵权者继续使用,但应给权利人以充分的经济朴偿。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