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2
【摘要】 比较法上观察,各国采取不同的制度强化法院专业技术的处理能力,以此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之司法判定问题。美国配置了专家证人,但因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实现起来成本较大;日本、韩国的技术审查官制度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治标不治本。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对技术法官的地位、专业技能的培养等做出了科学的规定,解决了专利无效判定之司法的彻底性问题。我国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法官,强化现有法官的专业技能,设置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类别,作为专利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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